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梁平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梁平府辦發〔202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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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梁平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管理辦法》已于2024年10月23日經區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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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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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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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我區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組織和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渝規資〔2024〕60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質災害治理工作堅持“誰誘發,誰治理”、“誰受益,誰參與治理”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由區級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支持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管理,納入市級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支持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依據《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渝規資〔2024〕602號)等市級相關文件執行。
第四條?地質災害災情險情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大小及威脅程度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個等級,區級地災防治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型地質災害的防治。
第五條?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規定,下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應由相應的主管部門組織防治或督促有關責任人進行防治:
(一)因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的治理或其他工程建設需要配套實施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二)應由公路、航道、水利、市政、建設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防治的地質災害。
第二章 ?常規工程項目實施
第六條?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負責制,項目業主是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項目的直接責任人,要嚴格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改革的意見(試行)的通知》(渝府辦發〔2019〕114 號)的相關規定,負責項目進度、質量、安全控制、資金管理、竣工驗收、檔案整理等工作,并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第七條?區級財政專項資金治理項目業主原則由各級地質災害防治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監督、指導。
第八條?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項目審批流程嚴格按照《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政府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梁平府辦發〔2023〕80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區級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的申報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對需治理的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由所在鎮街向區政府書面申請;
(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組織地質災害防治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踏勘并出具是否治理意見;
(三)項目按照現行工程招標法有關規定選擇勘查設計承包單位。項目業主委托勘查設計單位按照技術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勘查、設計和資金預算后,向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提出審查申請,經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按照規定組織專家審查并批復勘查報告和初步設計后,會同區財政局根據設計和資金預算初步確定區專項資金補助金額,并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條?取得區政府資金批示后,項目業主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隊伍進行施工圖設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組織審查(含施工圖預算審查)后,報區財政局進行財評,同時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存檔。
第十一條?項目勘查、設計、施工圖文件等一經審查通過,項目業主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和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梁平區政府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梁平府辦發〔2023〕80號)及市級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項目業主要依據概(預)算評審報告結果,依法依規確定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監測等具有相應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的承擔單位。不得將必須招標的項目、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程序。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活動按《重慶市梁平區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管理暫行辦法》(梁平公管發〔2023〕7號)及市級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執行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含勘查監理),項目業主應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要求做好項目合同等資料的整理歸檔和上報工作。
第十四條?項目主體工程開工前,項目業主須完成施工用地的使用報批和房屋等障礙物的拆遷。根據招投標結果,及時聯系監理和施工單位,確保監理及施工人員、設備等到位。
第十五條?準備工作結束后,業主單位應組織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及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等相關單位人員進行現場技術交底工作,將技術交底情況形成書面材料留存在施工資料里作為竣工驗收內容之一。技術交底完成后,由項目業主督促施工單位限期進場開工。
第十六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項目業主組織初步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并試運行一個水文年后,經項目業主申請,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會同區財政局組織專家組、項目業主及各參建單位進行工程項目最終竣工驗收。
按規定不需采取專業監測的方式進行效果監測的項目,治理工程項目完工后即可進行最終驗收。
第十七條?項目業主在完成項目竣工質量初步驗收和工程結算后,應及時向區財政局申請竣工項目財務決算審核,并積極配合區財政局在2個月內完成決算評審和決算批復。
第十八條?項目進度款由項目施工單位依據合同約定及項目實際進度準備申請材料交項目業主,項目業主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項目監理單位審核后,由項目業主單位向區財政局申請。
第十九條?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擠占、挪用。項目業主要加強投資控制和經費管理,項目投資均應控制在合同范圍之內。
第二十條?項目業主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明確后期維護管理的具體措施,落實責任,加強后期維護管理,確保治理工程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三章 ?應急搶險工程項目實施
第二十一條?應急搶險治理項目是地質災害險情已經發生,若不及時采取工程治理將會發生地質災害,并對人民群眾和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為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減少經濟損失而采取的一種快速工程治理。
第二十二條?險情發生后,根據駐守地質工程師現場踏勘后出具的調查意見,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災情(險情)可能會危及到人民群眾生命或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由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組織區應急局、區財政局、各鄉鎮(街道)、市級專家、現場踏勘技術人員,在聽取各方意見后作出認定,由項目業主報區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勘查、監測和工程治理任務的承擔單位,可采取邀標方式進行,也可指定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支撐單位擔任;工程實施后及時完善審批程序。
第二十四條?對搶險救災應急治理項目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合同的,項目業主應當自項目實施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與承擔單位按實時單價和工作量補簽合同,并將合同及時報送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應急搶險工程的施工、驗收、效果監測、經費管理及后期管理參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進行。
第四章 ?項目監管
第二十六條?區規劃自然資源局依據事權會同區財政局等相關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執行等情況進行全方位、全過程、信息化監管。
第二十七條?監管方式應當采取巡查督導、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強化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實施和資金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資金績效管理。凡是出現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以及在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監測、驗收、結算、決算等環節發生不履職、不盡責、不執行合同等行為,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工程進度嚴重滯后的承擔單位,要依法依規和合同條款予以處罰或終止合同,并納入信用黑名單。
第二十八條?項目業主和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承擔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簽訂項目合同,并認真履行合同。項目業主和承擔單位要嚴格按合同雙方約定條款執行,對合同執行不到位的承擔單位,要嚴格依照合同約定扣減相關費用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現場應按規定設置標示牌。標示牌應當標明該項工程的作業內容,項目業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項目業主應當參照《重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做好三峽后續工作規劃地災防治工程檔案驗收工作的通知》(渝規資〔2018〕166號),加強工程檔案資料管理。工程施工檔案資料必須和施工進度同步,施工單位上報檢測、施工等同步資料后,項目業主方可撥付進度款。在竣工質量初步驗收的同時,項目承擔單位要按檔案管理要求提交歸檔資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